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416號原 告 意直創意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美 被 告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原告與被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