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 告 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烽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律師 王進勝律師 黃馨儀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點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建興 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洪珮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