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5號原 告 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