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5號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205 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因上訴人僅繳納裁判費19,320元,尚餘裁判費44,55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