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40號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