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振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雄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補 字第一六四二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