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1號原 告 塑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被 告 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 丁○○ 被 告 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複 代 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 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