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 告 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傑民 訴訟代理人 童富枝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銷貨單曾約定如因本件買賣發生糾紛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銷貨單影本七紙在卷可憑,足認兩造已有以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