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63號聲 請 人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129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1 張,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5 號(聲請人誤載為94年度催字第7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王敏東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6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 票 日│到 期 日│本票號碼 │ ├──┼──────┼─────┼───┼─────────┼──────┼──────┼──────┤ │001 │正合興重工業│第一商業銀│017906│600,000元 │93年11月30日│94年2月28日 │PC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前鎮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