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14號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證券2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歐文政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1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 │1 │600 │ │ │1 │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 │1 │78 │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