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 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民事庭 法 官 李代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 ┌─────────────────────────────────────────────┐ │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二號 │ ├─┬─────┬───────┬─────────┬────────┬──────────┤ │編│發 票 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本 票 號 碼 │ │號│ │(新台幣) │ │ │ │ ├─┼─────┼───────┼─────────┼────────┼──────────┤ │1│高信工程股│壹萬壹仟伍佰元│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未 載 │CH六六八九四八 │ │ │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