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伍張均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五 張,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三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三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 ┌──────────────────────────────────────────────────┐ │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四一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二 │ │一張 │ 一千股 │ │ ├─┼───────────────┼──────────────┼────┼───┼────┼───┤ │2│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四 │ │同右 │ 同 右 │ │ ├─┼───────────────┼──────────────┼────┼───┼────┼───┤ │3│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六 │ │同右 │ 同 右 │ │ ├─┼───────────────┼──────────────┼────┼───┼────┼───┤ │4│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八 │ │同右 │ 同 右 │ │ ├─┼───────────────┼──────────────┼────┼───┼────┼───┤ │5│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0 │ │同右 │ 同 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