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45號聲 請 人 林素幸即建明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2 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16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之支票2張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6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鍾錦祥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4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建明企業社林│中國國際商│000-00-00000│100,000元 │93年8月31日 │ST0000000 │ │ │ │素幸 │業銀行三多│-3 │ │ │ │ │ │ │ │分行 │ │ │ │ │ │ ├──┼──────┼─────┼──────┼────────┼───────┼──────┼───┤ │4 │建明企業社林│中國國際商│000-00-00000│126,913元 │93年6月10日 │ST0000000 │ │ │ │素幸 │業銀行三多│-3 │ │ │ │ │ │ │ │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