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47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於民國93年9 月1 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7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 ┌───────────────────────────┐ │附表: │ ├─┬──────────┬────────┬──┬──┤ │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號│ │ │ │ │ ├─┼──────────┼────────┼──┼──┤ │1│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 1 │100 │ ├─┼──────────┼────────┼──┼──┤ │2│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 1 │77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