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76號上 訴 人 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 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訴人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3,875,121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960,3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