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00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00604號債 權 人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