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49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 被 告 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施一帆 律師 複代理人 周書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應親自到庭陳述,被告應邀同證人乙○○親自到庭,以利本件訴訟之審理,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