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被 告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林敏澤律師 陳慧敏律師 盧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華岡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