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被 告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及事實與理由欄中關於「華岡船務代理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