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 告 丁○○ 丙○○ 甲○○ 上列3人共 凌進源律師 同訴訟代理 人 被 告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路竹鄉○○○路47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立大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