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複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被 告 高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