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4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2 年前經營汽車百貨,向銀行辦理貸款週轉現金,然嗣後經濟景氣不佳,聲請人又不善經營,在虧損一直大於盈餘之情況下,聲請人向銀行借貸之金額越來越多,而聲請人為繳納銀行貸款,以維持信用,不得已乃向銀行辦理信用卡、現金卡以預借現金方式週轉,或辦理信用貸款,因而以債養債,負債金額越形龐大,終致積欠債務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6,170,658 元。而聲請人現有資產僅285,000 元,則扣除現有資產後,還積欠5,885,658 元,聲請人所負債務顯已超過現實資產,實已不足清償其債務,且聲請人又已停止支付,聲請人面對龐大利息已無能力應付,更無力清償其他本金債務,實已達無法清償其債務之程度,為此,而以現有資產計算,於破產宣告時屬破產財團,則扣除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約50,000元及約經1 年期間的破產程序期間之生活費與扶養費用後,應尚餘53,704元,其破產財團有清償破產程序所必要支出費用及供財團債務分配之可能,為此,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即得宣告之,又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但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82條第1 項、97條、148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自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同理,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又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是即使債務人之財產能構成破產財團,聲請宣告破產仍無實益,亦應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尚有正常之工作,且未積欠稅捐而積欠巨額債務等情,為聲請人提出其財產狀況說明暨債權人清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為據,本院並調閱聲請人所得資料亦互核一致,尚屬有據。惟聲請人所聲稱尚有285,000 元之資產,並未釋明,無法確認屬實,而依前開所得資料其於94年間在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薪資亦僅10,676元,是其所得亦甚微薄,苟形成破產財團,可供清償之價值甚少。而本院依聲請人所提明細向各債權人查詢,顯示其積欠如附表所示臺灣土地銀行等計15家銀行信用卡卡費及信用借款債務約計5,927,368 元,此有如附件所示各債權人之來函及陳報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斟酌破產程序之進行繁雜且所費不貲,聲請人現有資產卻僅有小額之薪資及少量之資產,應無從支應因宣告後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人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等諸多龐大之破產程序費用,是本件尚缺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參照前揭意旨,於破產財團如不足清償破產程序費用時,破產程序即無繼續之實益,如予宣告破產,難有餘額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僅徒使債權人得受清償更為減少,而與破產制度之目的有違,其聲請宣告破產為無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 │編│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 │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119,041元│95年11月3 日民事│ │ │公司 │ │陳報狀 │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468,727元│95年10月26日民事│ │ │有限公司 │ │陳報狀 │ │ │ │ │信用卡418727元,│ │ │ │ │炫金卡50000元 │ ├─┼──────────┼─────┼────────┤ │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53,071元│95年11月24日民事│ │ │公司 │ │陳報狀 │ ├─┼──────────┼─────┼────────┤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824,102元│95年10月25日台新│ │ │有限公司 │ │總作服分行字第 │ │ │ │ │0000000000號 │ ├─┼──────────┼─────┼────────┤ │5│大眾商業銀行 │ 190,241元│(95)眾金發字第 │ │ │ │ │4379號 │ ├─┼──────────┼─────┼────────┤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1,068,220 │95年8月24日民事 │ │ │有限公司 │元 │陳報狀 │ ├─┼──────────┼─────┼────────┤ │7│美商花旗銀行 │ 486,916元│95年8月25日民事 │ │ │ │ │陳報狀 │ ├─┼──────────┼─────┼────────┤ │8│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 368,999元│95年10月21日(94)│ │ │行 │ │港匯銀卡字第6566│ │ │ │ │號 │ ├─┼──────────┼─────┼────────┤ │9│美商渣打銀行 │據稱 │迭經查詢未為回覆│ │ │ │130,016 元│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198,107元│95年10月31日民事│ │ │有限公司 │ │陳報狀 │ ├─┼──────────┼─────┼────────┤ ││中華商業銀行 │ 136,147元│95年10月23日民事│ │ │ │ │陳報狀 │ ├─┼──────────┼─────┼────────┤ ││玉山商業銀行 │ 216,697元│95年10月30日玉山│ │ │ │ │卡債字第6102313 │ │ │ │ │號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218,838元│95年11月7日債權 │ │ │ │ │計算書 │ ├─┼──────────┼─────┼────────┤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 298,100元│95年10月24日95美│ │ │公司 │ │通1015號 │ ├─┼──────────┼─────┼────────┤ ││安泰商業銀行 │ 850,146元│95年10月24日民事│ │ │ │ │陳報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