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63號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向附表所示各銀行借款,迄民國95年9 月15日為止,已積欠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總計新台幣(下同)1,107,737 元。而聲請人每月薪資僅新台幣(下同)40,000元,尚有機車2 台及若干股票,還須負擔父母、小孩的生活費及租金。雖與銀行進行協商(證五)但仍無法負擔,每月應負擔之利息早已超過薪資及資產甚多,已非聲請人所能負擔,為此,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即得宣告之,又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但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82條第1 項、97條、148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自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同理,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又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是即使債務人之財產能構成破產財團,聲請宣告破產仍無實益,亦應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尚有正常之工作且積欠巨額債務及目前之資產狀況,為聲請人提出機車行車執照2 紙、證券存褶1 件、租賃契約書1 紙、債務協商協議書1 件、還款計畫表1 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1 份為據,本院並調閱聲請人所得資料亦互核一致,尚屬有據。惟查:聲請人於94年間即已積欠綜合所得稅10,559元,其積欠之稅費優先於其他債權清償,對一般債權人已屬不利,且所有之機車出廠年份分別為1993年及2001年,均已逾5 年,所餘價值甚微,而聲請人名下之股票僅有日月光半導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零星散股,價值亦不高,此有上開所提出資料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申報破產債權清單1 紙在卷可參,僅靠聲請人之薪資,苟形成破產財團,可供清償之財產甚少。而本院依聲請人所提明細向各債權人查詢,顯示其積欠如附表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計6 家銀行信用卡卡費及信用借款債務約計1,337,290 元,此有如附表所示各債權人之來函在卷可按。經本院斟酌破產程序之進行繁雜且所費不貲,聲請人現有資產卻僅有小額之薪資及少量之資產,應無從支應因宣告後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人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等諸多龐大之破產程序費用,是本件尚缺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參照前揭意旨,於破產財團如不足清償破產程序費用時,破產程序即無繼續之實益,如予宣告破產,難有餘額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僅徒使債權人得受清償更為減少,而與破產制度之目的有違,其聲請宣告破產為無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 │編│ 債 權 人 名 稱 │ 債權金額 │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345,145元│95年11月10日民事│ │ │有限公司 │ │陳報狀 │ ├─┼──────────┼─────┼────────┤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334,990元│95年11月9日台新 │ │ │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 │總作服分行字第 │ │ │ │ │0000000000號 │ │ │ │ │本金324126元;利│ │ │ │ │息3937元;違約金│ │ │ │ │6927元 │ ├─┼──────────┼─────┼────────┤ │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 43,133元│95年11月23日上總│ │ │有限公司 │ │卡字第950000376 │ │ │ │ │號 │ ├─┼──────────┼─────┼────────┤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25,818元│95年11月14日、95│ │ │有限公司 │ │年11月20日民事陳│ │ │ │ │報狀 │ │ │ │ │本金24015元;利 │ │ │ │ │息1206元;違約金│ │ │ │ │600元。 │ ├─┼──────────┼─────┼────────┤ │5│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 120,684元│95年11月6日友字 │ │ │限公司 │ │第0000000000號 │ ├─┼──────────┼─────┼────────┤ │6│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 0│95年11月3日95美 │ │ │有限公司 │ │通字第1105號 │ ├─┼──────────┼─────┼────────┤ │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467,520元│95年11月14日、95│ │ │ │ │年11月20日民事陳│ │ │ │ │報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