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6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任職呂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該公司財務週轉而對銀行借款,並擔任連帶保證人,嗣因該公司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遂轉向聲請人追討,迄今聲請人所積久之債務已高達新台幣(下同)518,803,080 元,惟聲請人僅持有台灣港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灣公司)股份610 股,市值僅約為6,100,000 元,無力攤還全部銀行之借款,聲請人年紀已大且左下肢輕度肢障,為此憂心尚造成身體出現白內障、高血壓與心衰竭等疾病,顯已無勞動能力。每月應負擔之利息早已超過資產甚多,已非聲請人所能負擔,為此,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即得宣告之,又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但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82條第1 項、97條、148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自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同理,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又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是即使債務人之財產能構成破產財團,聲請宣告破產仍無實益,亦應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積欠大額債務,所剩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患有疾病等情,為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等件為據,並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聖功醫院95年12月1 日聖功醫字第0950000277號函載有聲請人患有高血壓、心臟衰竭等主訴病症相符,尚屬有據。惟查聲請人於94年間仍因任職私立巔峰文理短期補習班,而獲有薪資 480,000 元,並非全無勞動能力人,此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4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在卷可稽。且聲請人目前所持有港灣公司股份為610 股,預估市價僅2,535,770 元,且迄95年11 月20日尚欠地價稅及房屋稅96,647元,稅款29,292,034元,此有港灣公司95年12月21日陳報狀、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5年11月21日高市稽管字第0950033929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11月21日財高國稅徵字第0950083894號函在卷足稽,本院並調閱法務部行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91年度綜所稅執特專字第00227955號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名下並無大額資產,僅有微薄薪資,且尚有欠繳稅費,不利於一般債權人,苟形成破產財團,可供清償之價值甚少。而本院依聲請人所提明細向各債權人查詢,顯示其積欠如附表所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計9 家銀行信用卡卡費及借款債務約計406,499,535 元,此有如附件所示各債權人之來函在卷可稽。經本院斟酌破產程序之進行繁雜且所費不貲,聲請人現有資產卻僅有小額之薪資及少量之資產,應無從支應因宣告後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人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等諸多龐大之破產程序費用,是本件尚缺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參照前揭意旨,於破產財團如不足清償破產程序費用時,破產程序即無繼續之實益,如予宣告破產,難有餘額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僅徒使債權人得受清償更為減少,而與破產制度之目的有違,其聲請宣告破產為無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 │編│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 │1│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1,145,985 │95年11月27日民事│ │ │ │元 │陳報狀 │ ├─┼──────────┼─────┼────────┤ │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3,720,766 │95年11月24日民事│ │ │公司 │元 │陳報狀 │ ├─┼──────────┼─────┼────────┤ │3│交通銀行 │據稱36,777│經查詢未於限期內│ │ │ │,804元 │回覆。 │ ├─┼──────────┼─────┼────────┤ │4│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據稱29,565│經查詢未於限期內│ │ │ │,562元 │回覆。 │ ├─┼──────────┼─────┼────────┤ │5│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2,903,19│95年12月5日民事 │ │ │ │9元 │陳報狀 │ ├─┼──────────┼─────┼────────┤ │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4,608,205│95年11月21日華前│ │ │公司 │元 │字第95126號 │ ├─┼──────────┼─────┼────────┤ │7│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40,740,876│95年11月26日民事│ │ │有限公司 │元 │陳報狀 │ ├─┼──────────┼─────┼────────┤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259,351元│95年11月24日民事│ │ │有限公司 │ │陳報狀 │ ├─┼──────────┼─────┼────────┤ │9│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36,777,804│95年11月29日(95)│ │ │分行 │元 │兆銀高字第146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