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9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順分公司等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或信用貸款,迄民國95年9月 20日為止積欠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總計新台幣 (下同)1,887,512 元 。而聲請人因中風後長期無法工作且係單親爸爸獨立扶養3 名子女,須負擔一切生活支出,為領有政府低收入補助之低收入戶,目前剩餘財產僅有現金100,000 元及機車1 輛,每月應負擔之利息早已超過薪資及資產甚多,並早已於95年4 月起即無法正常繳息,是聲請人所負債務已非己所能負擔,為此,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即得宣告之,又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但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82條第1 項、97條、148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自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同理,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又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是即使債務人之財產能構成破產財團,聲請宣告破產仍無實益,亦應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患有中風重症,為低收入戶,積欠巨額債務及目前尚有若干資產等情,為聲請人提出機車行照、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債權人清冊等件為據,並有高雄市三民區公所95年12月25日高市三區社字第0950020111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95 年 12月27日財高國稅三綜所字第0950031434號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5年12月26日高市稽管字第095003 7732 號函、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51 年12月29日高市交裁字第0950048822 號 函在卷互核一致,尚屬有據。惟聲請人聲稱其有現金100,000 元,卻未予釋明,自尚難認定屬實,所有之機車1 部,依其所提行照資料顯示,出廠之年份為2002年9 月,迄今將逾5 年,殘值亦所剩無幾,且聲請人目前尚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2,550 元,亦有高雄市監理處95年12月27日高市監四字第0950031732號函在卷可按,是尚有稅費優先於一般債權可獲得清償,對其他債權人更形不利,是僅靠微薄薪資形成破產財團,可供清償之價值甚少。而本院依聲請人所提明細向各債權人查詢,顯示其積欠如附表所示中華商業銀行等計9 家銀行信用卡卡費及信用借款債務計2,023,590 元,此有如附件所示各債權人之來函在卷可稽。經本院斟酌破產程序之進行繁雜且所費不貲,聲請人現有資產卻僅有小額之薪資及少量之資產,應無從支應因宣告後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人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等諸多龐大之破產程序費用,是本件尚缺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參照前揭意旨,於破產財團如不足清償破產程序費用時,破產程序即無繼續之實益,如予宣告破產,難有餘額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僅徒使債權人得受清償更為減少,而與破產制度之目的有違,其聲請宣告破產為無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 │編│ 債權人名稱 │ 債權金額 │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 │1│中華商業銀行 │ 42,497元│96年1月5日 (96) │ │ │ │ │中銀總消催字第 │ │ │ │ │0000000號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173,431元│95年12月29日民事│ │ │有限公司 │ │陳報狀 │ ├─┼──────────┼─────┼────────┤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310,121元│95年12月27日台新│ │ │有限公司 │ │總作服分行字第 │ │ │ │ │0000000000號 │ ├─┼──────────┼─────┼────────┤ │4│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196,175元│96年1月4日民事陳│ │ │有限公司 │ │報狀 │ ├─┼──────────┼─────┼────────┤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198,413元│96年1月2日民事陳│ │ │有限公司 │ │報狀 │ ├─┼──────────┼─────┼────────┤ │6│友邦國際信用卡公司 │ 140,324元│96年1月3日友字第│ │ │ │ │0000000000號 │ ├─┼──────────┼─────┼────────┤ │7│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事│ 209,016元│96年1月10日玉山 │ │ │業處 │ │卡債字第6122708 │ │ │ │ │號 │ ├─┼──────────┼─────┼────────┤ │8│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60,769元│95年12月29日民事│ │ │公司 │ │陳報狀 │ ├─┼──────────┼─────┼────────┤ │9│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392,844元│96年1月17日民事 │ │ │公司 │ │陳報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