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36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投資友人事業而向多家銀行貸款,因經濟不景氣,致血本無歸,伊為照顧重病年邁之父母及殘障之胞弟又舉債度日,致積欠多家金融機構之債務達新台幣(下同)1,995,385 元,而伊又遭公司裁員而失業,名下無不動產,僅有現金241,650 元,伊財產總額顯然不足清償債務,又上開241,650 元現金足以構成破產財團,而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台灣銀行支票影本等件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固有明文。惟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載債權人之債務合計有2,692,999 元,此經本院向附表所示各債權人查明在卷,有上開銀行之函文存卷可憑(本院卷第37、56至99頁)。而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有現金241,650 元之情,固據提出發票人為臺灣銀行、受款人為聲請人、發票日為95年5 月10 日 、面額241,650 元之支票1 紙為證,惟經本院函詢臺灣銀行新興分行結果,被告業於民國95年7 月12日將上開支票存入聲請人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且該帳戶截至95年9 月1 日止存款餘額為650 元,有該行95年9 月11日新興營字第095000 42801 號函文在卷足稽(本院卷第107 頁),是聲請人之財產僅餘現金650 元;另本院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93年度固有岱山企業行之薪資所得198,000 元及投資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83,840元,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40、41頁),然因聲請人並未陳報此部分財產,且為93年之資料,亦不能認為聲請人現仍有上開財產;此外,聲請人復自承已失業,亦未能提出其尚有財產收入之證明,堪認聲請人顯無足夠之資產得以構成破產財團,依前開說明及破產法第148 條意旨,應認其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明罐 附表: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新│ │ │ │台幣)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533,561元 │ │ │限公司 │ │ ├──┼───────────┼──────┤ │ 2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194,620元 │ │ │司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376,625元 │ │ │司 │ │ ├──┼───────────┼──────┤ │ 4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6,142元 │ │ │ │ │ ├──┼───────────┼──────┤ │ 5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113,214元 │ │ │公司 │ │ ├──┼───────────┼──────┤ │ 6 │美商美國通運銀行股份有│ 167,365元 │ │ │ │ │ ├──┼───────────┼──────┤ │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67,406元 │ │ │司 │ │ ├──┼───────────┼──────┤ │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422,066元 │ │ │限公司 │ │ ├──┼───────────┴──────┤ │合計│ 2,692,99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