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262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2624 號抗 告 人 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力大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票字第32624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