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64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益泰國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棠」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俊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