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4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陳志源即群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民國95年度裁全字第164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間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其所有之財產獲准,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請求工程款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64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95年度執全字第1179號執行在案。嗣相對人已於95年3 月10日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現由本院95年度促字第21283 號受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各該卷宗核閱無訛。是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則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起訴,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