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被 告 台藝建材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台億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