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6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08,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08,4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藍家慶 法 官 高增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