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利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 告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特別代理人 王正嘉律師 被 告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5樓之1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