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即原告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謝梨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