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原 告 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甲○○ 戊○○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 告 吳文亮即千豹環保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龍毓梅律師 複 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被 告 乙○○○○○○○○ 樓 被 告 全宏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47號1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