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4號聲 請 人 林鎰珠即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雅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洪育祺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明煌實業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15,000元 │94年6月30日 │PC0000000 │ │ │ │公司 │行岡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