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5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原因,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 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陳億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德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 │1 │1000 │ │ │1 │ │ │ │ │ │ │ ├─┼───────────────┼──────────────┼────┼───┼────┼───┤ │00│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 │1 │1000 │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