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71號聲 請 人 永易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5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遭竊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崑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7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東京聯合實業│彰化銀行建│000000000 │13,860元 │94年9月10日 │CR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興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