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84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3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5年2 月1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之台灣新生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邱秋珍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8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 │02│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 │03│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58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