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博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 訴 人 博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 月27日本院高雄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2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持有上訴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而不獲兌現,屢經催討,上訴人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上開金額之票款。又因上訴人之上訴顯無理由,並於本院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四、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對原審判決尚難甘服,聲明求為判決: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請求。 五、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系爭支票由上訴人所簽發。 (二)爭執事項: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票款請求是否有理由?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支票之執票人若於發票日後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付款,且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即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6 條、第131 條、第132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主張持有上訴人所簽發之系爭支票並向金融機構提示,為擔任付款人之金融機構於系爭支票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等情,為被上訴人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 紙為證,依系爭支票所載上訴人於95年10月20日即業已為「拒絕往來」,且上訴人對於系爭支票為真正,並為其所簽發乙節,亦於原審時自認無訛,而經本院當庭核閱屬實,參照前揭規定意旨,上訴人之主張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 │編號│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付 款 人 │ 退票日 │ ├──┼─────┼────┼───────┼──────────┼────┤ │一 │AG0000000 │95年10 │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5年10月│ │ │ │月23日 │ │ │23日 │ ├──┼─────┼────┼───────┼──────────┼────┤ │二 │AG0000000 │95年11月│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5年11月│ │ │ │23日 │ │ │23日 │ ├──┼─────┼────┼───────┼──────────┼────┤ │三 │AG0000000 │95年12月│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6年3 月│ │ │ │23日 │ │ │6 日 │ ├──┼─────┼────┼───────┼──────────┼────┤ │四 │AG0000000 │96年1 月│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6年3 月│ │ │ │23日 │ │ │6 日 │ ├──┼─────┼────┼───────┼──────────┼────┤ │五 │AG0000000 │96年2 月│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6年3 月│ │ │ │23日 │ │ │6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