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614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查,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聲請人工程款捌拾萬元,惟依債權關係之相對性,債權債務關係既存在於債務人與案外人吉泰工程行之間,聲請人即不具本件當事人適格,縱聲請人受案外人吉泰工程行之委任,得為委任人為訴訟行為之權,該委任行為亦無由使聲請人得以個人名義為訴訟上行為之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對其清償上開欠款,顯無法律上之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