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6142號債 權 人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之3 債 務 人 明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撤銷。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由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明興營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本件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