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6366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