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6371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27、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林金良即承運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九十六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