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7511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張清安即八三八水泥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