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8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8124號債 權 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利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利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