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9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9722號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南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②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③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務,未經約定利率,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