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9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79775號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利昇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另其中新台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新台幣肆拾玖萬參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