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