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308號聲 請 人 甲○○ 戊○○ 丁○○ 丙○○ 相 對 人 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經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51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勞上字第12號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2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473元(聲請人起訴時原請求4,858,720 元,而繳納裁判費49,114元,但於訴訟中減縮為僅請求2,268,229 元,則其應繳納之裁判費僅為23,473元,此部分因減縮而繳納之差額25,641元部分,應由原告自行承擔,不應計入本件裁判費)及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合計共57,34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