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306號聲 請 人 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王淑昭 相 對 人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弼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關於「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貞雄」之記載,應更正為「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王淑昭」。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何明昌